有关锅炉的相关法律法规介绍说明
返回列表 来源:银晨锅炉 发布日期:2016-03-27 17:38
国家对真空锅炉的监管政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5月发文【国质检锅函288号】,对真空锅炉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真空相变锅炉因其介质流通系统的压力低于大气压力,因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制造企业应按标准制造真空相变锅炉,并且承担告知用户(含锅炉安装者)安全使用,保证使用时锅炉系统始终处于真空状态的法律责任。真空相变锅炉的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符合制造企业的安装要求负责。符合上述要求的真空相变锅炉安装后不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确认,也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常压热水锅炉不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
特种设备条例将锅炉进行了以下定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这样就将常压热水锅炉剔除了锅炉行列。
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了《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件号 国质检法[2003]206号)其中条款如下:
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具体内容见《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因此目前常压热水锅炉不再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摘录)
(三)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管道的安装要求。为方便企业,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不超过2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联接的热力管道可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并由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检,纳入锅炉使用登记。如管道长度超过上述范围时,与锅炉联接的热力管道必须由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纳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