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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返回列表 来源:银晨锅炉 发布日期:2016-03-27 15:38
 第一节  土建
    第131条  锅炉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厂房耐火等级,按现行《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锅炉房的额定蒸发量大于4吨/小时时,锅
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吨/小时时,锅炉间建
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间均用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
级耐火等级。当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防火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三、天然气调压间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
炉房毗连的调压间,应设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使门
窗直接通向锅炉房。
    第132条  在楼层布置锅炉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用能适应沉
降的处理措施。
    第133条  锅炉房应预留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孔洞,安装孔洞可与门
窗结合考虑。
    第134条  当锅炉房内安装有振动炉排锅炉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一
般防振措施。
    第135条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砌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表面设计计算温度高
于100℃的部位,应设隔热层。
    第136条  锅炉间操作层楼地面的荷载,应根据安装、生产及检修的具体条
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137条  钢筋混凝土煤斗内壁的表面应光滑耐磨,内壁的交接处宜做成圆
角,并应根据要求设置有盖的人孔和爬梯,在敞口处应设置栏栅等防护设施。
    第138条  运煤栈桥的倾斜角小于12度时,通道上应设防滑措施;大于或等
于12度时,应设踏步。运煤栈桥应设封底 
 
                       第二节  电气
    第139条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按现行《工业与民用供电
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140条  锅炉房的配电方式,一般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有数台锅炉机
组时,宜按锅炉机组分组配电。
    第141条  锅炉房各房间的爆炸危险性等级按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划分如下:
    一、Q一2级爆炸危险场所有:天然气调压间;
    二、H-1级火灾危险场所有:重油泵房;
    三、H-2级火灾危险场所有:煤粉制备间、碎煤机室和运煤走廊。
    燃煤锅炉间宜采用保护型的配电设备。
    第142条  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停
机按钮。
    第143条  电力线路宜采用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烟道、热水
箱和其它载热体表面敷设。电缆不得在煤场下通过。
    第144条  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它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
均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145条  在装有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等地点以及其它主要操
作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容量和
生产用汽的重要程度以及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146条  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
备和构件的危险场所的灯具,当距离地面和平台工作面低于2.4米时,应采取防
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伏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上述危险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
接地的金属面(如在锅炉内工作)工作时,所用的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伏。
    第147条  设置砖砌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避雷针或避雷带时,可利用铁爬梯
作为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设置在天然气放散管管顶或其附近的避雷针,
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米,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米。 
 
                     第三节  采暖通风
    第148条  集中采暖时,锅炉房各生产房间工作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应按下表选用;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为+5℃;办公室和生活室
等辅助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锅炉房各生产房间工作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表
┌──┬────────────────┬─────┐  
│序号│房间的名称                      │温度(℃)│  
├──┼────────────────┼─────┤  
│1   │人工加煤锅炉的锅炉间            │+10      │  
│2   │机械加煤锅炉的锅炉间            │+12      │  
│    │燃油、燃气锅炉的锅炉间          │          │  
│    │其它经常有人操作的房间          │          │  
│3   │水处理间、天燃气调压间和值班室  │+15      │  
│4   │风机间、水箱间、出灰间、运煤走廊│+5       │  
│    │碎煤间、其它经常无人操作的房间  │          │  
└──┴────────────────┴─────┘  
    第149条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
通风。
    第150条  炉前操作区等经常有人操作的地点,在热辐射强度大于1卡/平方
厘米·分的地点,应采用局部送风降温。
    第151条  天然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应
设事故排风装置。
    第152条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干式机械出渣处等产生灰尘严
重的地点,应有密封措施或设置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
    第153条  炎热地区的锅炉间,宜设置天窗。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154条  锅炉房的给水一般采用一根进水管。但中断给水造成停炉而引起
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两根进水管。两根进水管应自室外环形给水管网的
不同管段接入或从不同水源的管网中分别接入。
    第155条  锅炉房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一般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为三级耐火等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时,也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第156条  煤场附近应有洒水和煤堆自燃时熄火用的给水点。
    第157条  锅炉房的高温排水,应将水温降至40℃以下下,方可排入室外排
水管道。
    第158条  湿法除尘的废水、水力除灰渣的废水、水处理间等处排出的酸碱
废水以及燃油系统中贮存装置排除的废水,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使其符合现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排入室外排水管道。
    第159条  煤场和灰渣场应根据场地条件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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