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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强化工业锅炉污染监管

返回列表 来源:银晨锅炉 发布日期:2016-07-15 14:56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燃煤锅炉的监管,有效控制燃煤锅炉污染,日前,市环保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锅炉污染监管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是严格时限要求,9月30日前,全市10吨/小时及以上、35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完成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任务,10吨/小时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完成取缔或清洁能源改造;12月底前,35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二是强化区域管控,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扩改建除集中供热外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醇基燃料锅炉和燃重油锅炉,不再新增燃煤供热布点。12月底前,各类工业园区必须制定供热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工业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前,不再单独审批除电、天然气以外的企业自备供热设施。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园区外工业燃煤锅炉。
        三是各区县加强对本辖区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脱硝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各项要求。对燃用成型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加密检查频次,对擅自燃煤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取缔或停业关闭。严禁现有燃煤锅炉以改用煤气发生炉方式变相燃煤。
        四是各县区将燃煤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8月底前全部予以公布。重点排污单位要加强对脱硫除尘设施的维护管理,健全环保设施管理机制,建立运行维护台账和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备案,保留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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